法律如何规定股东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公司清算时股东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股东对其出资的所有权直接体现在受益权、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上。股东获得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清偿对公司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后为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的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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