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故此实际施工人若是需求起诉,那么就必须要确定是发包人没有履行自己相应的责任。
一、实际施工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工程款怎么办?
关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款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发包人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而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亦属该条所指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得以主张的工程款,应当参照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确定。
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予以判断。质言之,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各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以肯定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而非桂丙胜所主张的“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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