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四要素为:
1、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一、非法制作血液制品属于什么罪
《刑法》未规定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但有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其构成有: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为有权从事制作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主观上为过失。
二、刑法中的非法采集血液罪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在《刑法》中的正确表述应为非法采集血液罪或者采集血液事故罪。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血液的单位,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三、采集血液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为: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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