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中国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我国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对犯该罪的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经批准的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构成该罪。
全文7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