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逾期交付不动产之罚金利息,应从违约交付之日起,顺延至次日开始计算,并须在两个自然月内完成支付;若违约交付时间超过两个自然月,则购房方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卖方提出更高额的罚金利息赔偿请求。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期限交付不动产的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该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采用罚款的方式进行惩处。关于罚金利息的具体数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买卖双方会预先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将依据“有约必遵、无约依法”的原则处理,具体发生的金额应以合同所载明的比例为基准。当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未就此约定内容进行说明时,可以借鉴同一时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罚金利息的具体数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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