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妥离婚手续之后,如有一方意图反悔,除非是对离婚本身提出异议,否则已经完成的离婚程序并不允许对方改变主意,如果涉及其他问题需要解决,则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求,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加以明确。
然而,如果离婚手续尚未完全履行完毕,那么主张离婚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调解工作,但若调解失败,并且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荡然无存,法院应该批准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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