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物丢失财物谁负责
时间:2023-06-07 17:53:29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综述:白女士到某大型超市卖场购物,按照卖场工作人员的指定将电动自行车存放在卖场提供的专门存车场地内,并有卖场工作人员无偿看管。白女士购物完毕后发现车辆不翼而飞,随即拨打电话报警。案件目前尚未侦破。白女士欲起诉超市,本案案由为何?超市无偿停车需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本案相关的案由有三个:

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保管合同纠纷;

3、服务合同纠纷。

分别加以分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过错责任,超市并非侵权人且无证据表明具有明显过错,很难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合同纠纷是以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为特征,而取车并不需要征得超市工作人员的同意,也不需要由超市工作人员交付存车人,因此与保管合同的特征也不符,且无偿保管合同是以保管人的重大过失作为赔偿依据,而存在重大过失也存在举证上的困难;3、服务合同纠纷是以双方的服务关系为基础的。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超市提供场地并有专人看管,这是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进行消费而提供的便利,属于一种依附于消费而产生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在我看来,案由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更有利于诉讼。

那么无偿的服务合同造成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提供存车场地并看管车辆这种服务合同关系是依附于消费而产生的,商家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是商家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不以收费为前提。在消费者财物受损时,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此时只要财物损失不是消费者本身重大过错造成的,那么均应推定商场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商场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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