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返还获支持
时间:2023-05-07 08:02:27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辽宁庄河市的一对夫妻结婚30年,育有一女,偶然间妻子李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出轨,赠与情人小霞钱款379万元,还育有一子。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情人全额返还钱款。审理后,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对其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因此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像这种婚内出轨还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未与妻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侵犯了妻子作为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丈夫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赠与给第三者大额款项的行为无效。因此,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支付给第三者的,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种赠与行为无效,妻子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产。

王先生这种赠与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王先生这种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如果说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财产的,是不需要返还其获得的财产的。而第三者是在明知道男子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之交往并接受赠与的,所以第三者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她需要返还受赠的款项。

为什么第三者主张的抚养费没有被支持?

虽然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就是说王先生作为小霞儿子的生父,确实有义务给付抚养费,但是李女士是没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的,因为这些转账是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不能用这笔钱来抚养孩子,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所以法院对于其抚养费的主张没有给予支持。

原配可以向小三要回哪些钱呢?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如果丈夫向第三者转账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原配可以要回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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