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均会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破产申请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对于因撤回破产申请而导致的破产程序的终结,还是有别于我国《破产法》上规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的。
从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分析,当事人撤诉对于受诉法院来说,是审结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这是因为,无论当事人撤诉的具体表现形态如何,撤诉的目的就是要求受诉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撤诉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就产生了相应的撤诉效果,本案诉讼程序即告完结。
撤诉的权利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前的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均可行使,都能产生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因而,破产申请的撤回当然引起破产程序的终结,但该终结与我国《破产法》第39条规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是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就是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是否继续存在。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继续存在,此种破产程序的终结具有阻却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宣告后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
破产申请的撤回产生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视为自始未提起申请,即申请人仍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撤回后,申请人有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但是下列情况要区别对待。
债权人在撤回破产申请的同时放弃了其实体权利,即放弃了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那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自此不再享有破产案件申请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对其处分权行为进行指导,在债权人实施此行为时,告知其处分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债权人明确表承放弃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关于破产申请撤回后,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的问题。由于保全措施并不因债权人申请的撤回而当然失效,人民法院也应对此作出裁定。破产程序中保全措施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不同的,破产程序中的保全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是为保证案件的执行,因而,破产申请的撤回,应引起解除保全措施的后果,法院应裁定解除破产程序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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