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拆迁土地面积怎么测量
时间:2024-04-15 03:50:52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国有土地拆迁土地面积怎么测量

在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时,我们会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配合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房屋测绘数据作为主要依据来展开具体计算;此外,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中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地区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也都会作为计算依据之一。

对于拆迁双方当事人而言,如果他们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应优先考虑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进行实际测量,以此得出准确无误的结果。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明确计算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费用,其中包括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以及房屋装修装饰所得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两项数值。

最后一项是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的计算方法,它由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以及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三者相减而成。

由此可见,拆迁乃是指持有拆迁许可证的有关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求与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遵循相关法规,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适当的拆除,然后将此范围之内的单位与居民妥善安置至新居,同时对其因搬迁而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针对您的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由于该类型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单位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被征收人或单位在房屋被征收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形式。

(一)货币补偿:住宅、非住宅均可获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购房的,对住宅将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

对非住宅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补助。

(二)产权调换:多层换高层按实用面积补偿补偿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根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选择进行调换。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

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由于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公摊面积相差悬殊,为保障多数被征收房屋为多层而安置房为高层的市民利益,保证其“居住面积不减”而实行该政策。

即如果被征收人现多层住房为100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0%,其套内建筑面积便是90平方米;

而安置房公摊面积为20%,如果套内建筑面积要达到90平方米,则该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12.5平方米。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调换一套建筑面积为112.5平方米的房子。

而安置房比被征收房多出来的12.5平方米的公摊面积则不计算价钱。

补偿规定:与城中村房屋安置不同是的,国有土地房屋的产权调换并非等面积置换,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朝向、建筑年代等作出一个市场评估价格,同时对安置房屋也作出一个市场评估价,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分别进行价格结算置换。

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透露,由于一些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优越,其评估价甚至要高于地理位置略差的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同时,对进行产权调换的居民住宅,被征收人还将获得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购房补助。

补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在2套以上(含2套)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进行安置。

窗、地板、壁纸、厨卫用品等28项内容制定了补偿指导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有土地拆迁土地面积怎么测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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