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4 16:02:37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商务厅

文号:云商市[2006]185号

发布日期:2006-12-4

执行日期:2006-12-4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典当企业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办法》,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各级商务、公安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加强和改进本地区典当业监管,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全面、准确地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商务、公安部门要组织典当业监督管理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学习《办法》,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相互配合,服务企业

(一)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管理。

1.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工作,要依法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平、公正。

2.要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

(1)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2)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分支机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程序与新设典当行相同。

3.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与交叉检查、行业统计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省、州(市)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将通过叉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典当业的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4.及时查处超业务范围经营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费用等违规行为。

5.要加强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的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特别是防止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的行为发生。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1.增强协作意识,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与合作,及时通报典当行市场准入、日常业务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及时通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典当行发生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商务部门和公安厅机关。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及时沟通情况,积极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移犯罪非法经营活动,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取缔工作。对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特别是暴力抗法案件,要迅速依法立案查处。

3.按照《办法》要求,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没有典当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经营寄售业务的非典当企业,不得挂含典、当字样,只能挂寄售字样经营。如果有挂含典、当字样经营的寄售企业或其他企业,应予以纠正直至取缔。

4、公安机关要加强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措施,督促典当企业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附件2),报公安机关备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预防、发现和依法打击典当业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构筑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一体化机制,依法维护典当行的治安秩序。

三、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要重视并发挥典当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支持行业协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

(二)搭建行业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全省典当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开展信息统计、收集、整理、发布及市场开拓工作。

(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附件1《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

附件2《典当物品登记表》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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