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定持股人转让股份的限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包括: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比如设立银行、设立证券公司、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审批合格投资者额度时,要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协助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发行或者挂牌转让。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限制实行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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