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交通事故调停,当事人和代理人必须在场。除非某方当事人在调停前委托代理人,否则代理人代表必须在场处理。如果任何一方无故不来,交通警察不调停,或者交通警察另行约定时间。当事人不在的原则上原则上不能调停,但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说话,事先约定时签署调停协议可以例外。
徐汇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两月调解百余争议
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两个多月,已成功调处了164起交通事故争议,调解成功率高达100%,被形象地誉为绿色节能方案。
曹女士被庄先生驾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由被告承担全责。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曹女士又因麻醉药过量导致昏迷及严重病理症状,曹女士认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她向庄先生提出了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数项赔偿共10万元的要求。
6月12日,双方来到徐汇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对曹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庄先生一开始坚持要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赔偿,对曹女士住院期间使用的进口材料不予承认,至于麻醉的事故庄先生认为属医疗事故,不关他的事,双方情绪激动,各抒己见,谁也不肯让步。调解员先稳定双方情绪,在确认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伤残鉴定上没有异议后,从法律、道德等角度进行了调解,既宣传法律法规,也宣扬传统美德,要求双方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逐一确认赔偿项目及金额,同时向庄先生讲解,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与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经第一次艰难调解,双方都作出一定让步,并对大多数赔偿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交调委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华泾镇政府联合筹建,建立以事故认定为前置程序,以咨询、受理、调解、执行为基本工作程序,以法律援助、诉讼为保障程序的程式化运作模式。优化基本工作程序的流程,提高调解结案的速度。从实际情况来看,受理的交通事故争议调解时间平均不到1天,最快的仅20分钟,而且很多案件当场调结后做到即时给付、当场执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被誉为交通事故处置的高速干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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