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一、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二、明确隐私的定义,禁止侵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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