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职工新开户
1、《缴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缴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新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各网点受理→银行指定联网核查柜台审核→银行柜台办结。
(四)办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五)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
(六)办理时限:
联网核查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备注:
已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能办理新开户,应把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启封后继续缴存。
(八)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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