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国良、何孟仙、杞发元、鲁万芝诉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07年8月2日,原告何国良、何孟仙、杞发元、鲁万芝将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其诉称:2007年1月2日,患者杞芬因孕入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产前,在患者家属要求下,被告方做了相关产前诊断检查,决定以阴道顺产,在婴儿生产过程中,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和完全过错造成患者杞芬于2007年1月3日11时12分经无效抢救临床死亡。后经云南省医学会最终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方承担完全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10008.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6420元;死亡赔偿金201400元;差旅费5400元;尸检及鉴定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共计人民币491228.50元。被告景洪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口头辩称:该案赔偿数额已超过30万元应由州中院受理;原告所提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合议庭依法判决。今天的庭审持续了近2小时,原、被告双方始终围绕着“该案的管辖权和如何赔偿”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此案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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