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高血压的人员,看守所可以进行羁押。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将不得予以羁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突发传染性疾病者;(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在羁押过程中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险,或者生活无法自理者(但需排除罪行极其恶劣、若不羁押将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
(3)孕妇或正在哺乳期且其子女未满一岁的女性。高血压作为一种常见病症,并不妨碍拘留程序的执行,除非病情严重到需要特殊处理的程度,否则应依法予以羁押。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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