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诉讼,依据相关法规条款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管理。与此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在财产保险合同所引发的诉讼中,如果保险标的物属于运输工具或者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可以将该案件委托给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点、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的诉讼,则可以由被保险人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处理。因此,在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纠纷中,既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而在财产保险方面,除了上述两个地点外,还可以考虑将案件委托给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点、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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