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定有什么变化
时间:2023-05-02 20:13:47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含义是:为履行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存,为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保证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的缺陷(即缺陷),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和合同协议)的维修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业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直接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扣除,而且利息一般不算。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如有缺陷,应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第二,新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四,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根据《办法》,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开发商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旧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托管也有类似规定,但该办法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督,使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专款专用,避免质量保证基金迟延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扣留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情况,造成施工企业权益受损。然而,由于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能否在实践中顺利被接受并不乐观。

在《办法》颁布前(特别是《关于清理保证金的通知》颁布后),一些省份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方托管采取了具体措施。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以下有关保证金的事项:

(一)保证金预留和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3)定金是否支付利息,如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五)定金的保留、返还和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定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办法》的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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