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鉴定的复审过程中,如果最终的鉴定结论与原始的鉴定结果保持统一,则复审所需的相关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如若用人单位尚未参保,费用则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反之,如果复审坚持了原始的工伤鉴定结论不变,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而对于因为身体原因而需要提前退休或辞职的员工(他们的劳动能力则需经过专门的鉴定方可确定是否能继续工作)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将由申请者个人独立承担。
如若劳动者所在的单位还未为其提供正规的工伤保险保障,那么有关的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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