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其婚姻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若被胁迫方主动表示不行使撤销权,或自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撤销婚姻的,则该婚姻持续有效。若比胁迫方在前述时效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该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决定时,自始无效。逼迫婚姻被负面逼迫的婚姻是不是有效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n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n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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