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流程
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如下:
1.20%以上的业主依法进行提议;
2.业主委员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系住宅小区的,应同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
3.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依法作出决定;
4.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好会议记录。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包括:
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3.委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n(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n(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n(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n(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n(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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