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彩礼系女性于婚前获得或婚后从他人所受赠并得到明确声明仅属女性所有时,该笔财物即属于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
反之,若该财物经女性之手用以置业,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法定继承人的名下,那么,这部分房产可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享所有权;
而假如该处房产仅以女性名义注册登记的话,便应被确认为女性的私有财产。
至于婚后获取的彩礼,倘若赠与人并未明示只归属女性的情况下,此类财物将被视为夫妻的共通财产。
倘若这笔钱款最终用于购置房屋,并且所购房产的产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则这类房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
然而,如果房屋仅以女性姓名进行注册登记,便应当被视作女性的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4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