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性提出解除婚约之际,涉及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的任何赠与财物(如彩金),原本应当因该婚姻即将宣告实现而进行索求的所有财物,在女当事人选择解除婚约之时,皆应遵循法规的规定予以全额退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若男女双方尚未正式注册登记成为合法夫妇,那么男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女方退还彩金及其他相关的财物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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