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的作用:
1、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国际行为属于国家之间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给各个国家树立了行为标准,国家应该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对错,以国际法为依据约束并规范自身的行为。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对违反国际法和脱离裁判的行为进行裁判。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予以遵守,但是破坏或者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并非就是完全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国际法在这种时候就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让这些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树立国际法的威信,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效用;
2、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任何国家不论发达程度如何,不论大小和强弱,都必须遵循国际法,它是主权国家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不允许有特权国家的存在。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是国际法约束力的表现形式,自我约束基础条件,相互约束在自我约束上进行补充。一方面,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一同制定的,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理所应当,从维护国家自身利益和意志出发,国家会自觉地以国际法约束自我的行为。另一方面,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共同协商的结果,不是某一个国家单独制定的,所以,如果某个国家破坏了大家一起制定的国家法,那么其他国家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和自己的利益就要对违反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相互制约也确保了国际法的实施;
3、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交往从而确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為国家规定了权力欲义务,国家不能只享受权力不承担义务。还有一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比如不干涉别过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这些既是国家的权力又是国家的义务。国际法把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订立,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各个国家共同遵守,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有利于建立邦交关系,促进各国友好合作。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从实践看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
然而,在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之后,前述质疑都应不攻自破。因为这两次审判的实践证明,国际法并非仅能在各方均认同的基础上才能运行——对于法庭宪章、审判依据,当时的日德两国国民及战犯本人自然都充满非议,但是,法庭依然做出了基于当时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正义本身的判决。这说明,国际法在必要的时候,甚至拥有超越国家主权的强制约束力,而所谓必要的时候,指的就是反之便会威胁正义实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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