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的。
1.以求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很重要现实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又称认罪认罚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只能作为其定罪后的量刑考虑,并不能以其签字就对其犯罪就盖棺定论,必须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任何犯罪嫌疑人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前不得确定有罪。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怎么把握
1、“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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