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登记生效原则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内容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三、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书证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属政策性用房首次申请抵押权登记,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
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或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抵押的相关文件。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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