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法律制度所覆盖之对象具体包括:1.发明,其中“发明”之含义即为对于产品、工艺或其改良方式所提出的新的科技解决方案。
2.实用新型,该项法律规定中的“实用新型”主要针对的是对产品的形态结构或组合进行描述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能在实际使用中得到优势发挥的全新科技解决方案。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之定义则更为涵括广泛,即对于产品的外形、图案或者它们之间的组合,以及颜色与这些元素间的综合搭配,形成了具有美学观感且适宜工业化生产的新颖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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