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股东会有以下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决议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全体成员,不论是董事长、副董事长,还是普通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上,都只享有一票的权利,相互之间不存在表决权大小的问题。这表明董事长、副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明确了董事会是一个集体行使职权的公司内部机构,每个董事各负其责,但由董事会整体对股东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全文8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