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消费税的计算规则
1、甲类卷烟:销售额*5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销售额*3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O.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加征销售额*5%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1、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均征收消费税。
具体规定为: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这是中国继2009年5月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此次提税迎合了当前国际上普遍对烟产品课以重税的大趋势。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通知,目前卷烟消费税征收的对象是所有以烟草为原料的卷烟制品。在种类上主要分为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以及烟丝四种,对应的税率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四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征收标准为:对于每标准条香烟价格(不含增值税)在70元以上的甲类卷烟,按照从价税的56%征收消费税;而针对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下的乙类卷烟,则按照从价税的36%征收;针对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其从量定额税率标准为0.003/支;然而对于以烟叶为原料生产,但未经卷制的散装烟同样属于卷烟消费税的征收范畴,具体税率标准尚无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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