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构成上。一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一位法官。
合议庭法官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受诉法院应以诉讼时商标的法律状态为准,不应对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注册不当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的乳珍及图注册商标权,不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针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撤销不当申请而受影响。
同时,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1994)商评字第1508号《乳珍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中认为:乳珍作为新产品的名称已为双方认可;又在(1995)标审一驳字第424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中认为:乳珍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其图形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但是,在1997年9月8日作出的商评字(1997)第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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