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请破产的流程
企业破产有以下几个程序:
1、债权人或企业自身申请破产;
2、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成立清算组;
4、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清算的企业;
5、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
6、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
7、指定财产分配方案;
8、指定破产清算报告;
9、注册原破产企业的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企业申请破产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破产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可以协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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