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二、公司法关于董事长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董事长的含义
董事长(ChairmanoftheBoard),是企业或者组织的最高负责人,是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代表的是股东利益,是对企业经验发展具有重大决策权的人。董事长不是企业或者组织的雇员,而是企业权力的来源。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是企业或者组织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也需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企业或者组织的章程设立的。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有限责任欧诺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同时可以设置副董事长,两者的产生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同时可以设置副董事长,两者的产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票需过半数。
(二)、公司董事长的岗位职责
董事长的直接下属是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长代表的是股东利益,其职责也是维护股东的利益。
1、主持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目标;
2、监督和组织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3、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集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
4、主持企业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或者决策层会议,做出决策;
5、审查和批准企业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6、处理企业的重大对外关系,参加重大公关活动;
7、负责对企业的高层人员的考核和监控,对其提出聘任、奖惩建议,并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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