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条件
时间:2023-02-23 15:32:14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一、土地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1)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2)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3)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4)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5)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7)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二、土地抵押登记费由谁承担

房地产登记费包括房屋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向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

房地产登记费主要包括:

(1)总登记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费用,由所有权人支付。

(2)换证登记费。凡持有原产权证的,办理换证登记时,只收取换证手续费,由所有权人缴付。

(3)转移变更登记费。由承受人支付转移变更登记费。

(4)他项权利登记费。

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房地产登记费时,应当按件收取。对此,《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0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这里所说的抵押登记费是指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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