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2、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3、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侦查公诉。
4、与1979年刑法相比,修订后刑法对本罪无大的修改,只是将引起二字改为致使,使暴力干涉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明确,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形的适用,有待于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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