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学历认定证明(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北京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
北京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如下:
1、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单位注册资本和纳税在在本地,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申请落户,此外,还有人才落户、应届毕业生落户、夫妻投靠落户等落户政策;
2、当事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落户,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有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办理,办理市外户口迁出,应持相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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