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准确性的司法鉴定伤情的关键步骤
时间:2023-08-20 14:15:52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确保准确性的司法鉴定伤情的关键步骤

确保准确性的司法鉴定伤情的关键步骤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5.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二、司法鉴定必须双方到场吗

司法鉴定不是必须双方到场,受害人到场即可。法律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司法鉴定报告书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1.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2.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

3.作为证据,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n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n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n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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