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已经缴纳的订金确实具有可退还性,但具体能否取回,还需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与开发商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协议,那么此时购房者并没有权利索要回自己所交付的定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如果他们出于追求更高利润的目的,与其他机构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之前,未曾告知其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定金。
最后,当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任何一方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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