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在乡、村干部的配合下,几经调解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父母的原、被告互不让步,逼得儿子在劝解父母无效后跳楼自杀造成重伤,给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留下不必要的遗憾。
原告何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1994年2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0月7日和1996年2月5日先后生育大、小两个儿子均放在原告娘家生活,双方在外打工。同居期间,原、被告在被告住所地批得两块宅基地170多平方米。2003年2月开始,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求与被告分手并抚养大儿子以及将两块宅基地赠与给两个儿子所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否则二个儿子不能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6万元现金,且于2009年10月30日开庭后携带村民大小五六十人窜至原告娘家闹事,将原告打伤。其大儿子见状后对被告及其村人进行劝解和制止无效,便独自跑上一房屋三楼楼顶跳下,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两天后脱险,手、脚部分骨折,轻微脑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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