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孩子而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通常不被认定为构成实际婚姻关系。
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国家法律已经不再认可构成事实婚姻之状况。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育有子女,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被视为同居关系。
然而,若能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以夫妻身份共处,并且当时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亦满足了所有实质性结婚条件的话,则此种情况可以予以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