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立案通知书也可以称为立案收据,一般交给通报人。在民事案件中,立案通知书也可以称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受理立案,提交相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些法院图省事,只开具一张诉讼费缴纳票据,这个票据不能证明案件已经受理,可以拿着票据找到立案的法官,要求其再开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必须发行收据。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制作案件登记表,发行收据。立案发票是指通报的机关(公安局)接受通报人的通报,给通报人发票。立案收据主要包括举报人信息、事件类型、简单事件、受理事件人、联系电话、立案时间等内容。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立案告知书有什么内容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相关人员,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看作是民事案件的立案通知书,说明该民事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由报案人报案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当事人的报案后,决定受理会出具立案回执单或者是立案告知书,说明该刑事案件已经被受理,正式展开侦查。其主要内容有受理案件的有关部门、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涉案件的类型、简要的案情、受理案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和案件受理时间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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