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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告知书的告知对象是谁

2022-07-06 2,294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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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立案告知书告知对象是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会通过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立案告知书中告知对象即案件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告知书与通知书有何区别如下: 1、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出现在听证过程的不同阶段。听证告知书是在进入听证程序以前的一种法律文书;而听证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听证请求,进入听证程序后所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 2、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不一样。听证告知书往往包括两方面内容: (1)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实体内容; (2)告知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和组织机关等;而听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除了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建议等外,还包括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地点、时间以及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3)两者的目的不一样。听证告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以及提出听证请求的时限;而听证通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是谁、当事人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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