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属于,婚姻存续阶段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离婚的土地补助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相反,如果是离婚后发放给个人的,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应区分取得的时候,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方法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处理时,可由一方享有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给对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共同财产有什么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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