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恶意诉前保全,属于申请保全的人的过错,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妨害对方的正常生活、经营行为,又无助于自己债权的实现,应该视为恶意。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恶意取得票据的效力该如何处理
首先,通过非法行为取得票据者,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当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时,比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时,他虽然占有了票据,可是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此时,真正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恢复占有之诉,或者恢复所有物之诉。
其次,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相反,当持票人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也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要求的合法格式时,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付款人的付款也是合法的。
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问题,用其他方式解决。
再次,在出票人无行为能力,发出一张票据给收款人,收款人是恶意的,又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该人在接受转让时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情况下,他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他请求付款遭拒绝,他可以行使追索权,收款人应该对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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