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的认定
时间:2023-07-24 10:30:55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诉讼罪的认定为: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有哪些

1、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7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他们还有的区别如下:虚假诉讼包括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仅为一方当事人。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恶意诉讼一般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侵害的是诉讼对方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处罚;恶意诉讼是民事和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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