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物的交付地、运输地等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当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则涉及到承租人的义务。如果对此义务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果租赁合同主体约定管辖,要尊重其约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院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管辖法院根据租赁物的不同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法院有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两种情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是:1、当事人约定由租赁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2、当事人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3、涉及到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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