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驾驶员本质上属于劳动者这一角色,因此打车软件企业与司机之间可以基于两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而建立起正式且合法的劳动关系。
此类劳动关系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由打车软件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以保证司机能够充分并且高效地运用打车应用程序接载乘客;
其次,司机通过向平台交付相应比例的佣金来获取该项服务,而在现行的专车市场环境下,通常情况下司机需向打车软件公司缴纳定额的佣金,以换取所需要的相关服务;
最后,当顾客通过打车软件向平台支付打车费用之后,打车软件企业有责任依照事先约定向司机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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