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贝政明认为,如果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中写明:将对投保人治疗过程中“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同时将扣除投保人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自费的费用,即保险公司引用了社保理赔标准,那么保户是无法更改核保部门提出的理赔金额的。
但是,贝政明认为,保户应该在保险公司提出药物属于自费药时,向保险公司索要自费药清单,以便核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按照标准进行核保。
此外,针对张女士提出,保户拥有2份或多份保单,是否可以进行重复理赔的问题,贝政明指出:“一般情况保户可以选择比较有利的保单进行理赔。”但他强调指出,近年来,常有消费者咨询人身保险重复理赔的问题,贝政明的观点是,从现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态度看,保户在购买多份保单后,完全可以进行重复理赔,“保户需要坚持自己的观点”。
国际金融报·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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