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如下: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二、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
2.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三、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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