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自诉还是公诉
时间:2023-04-03 02:20:25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自诉还是公诉

1、通常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转为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3、家庭暴力致人轻伤的案件大多列入虐待家庭成员罪,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法院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但调解必须具备受害当事人充分谅解这一前提。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自首,也未积极赔偿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4、如果家庭暴力导致重伤的,案件性质属于故意伤害案件,则应当直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犯此罪的,一般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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